電力現貨市場信息披露辦法(暫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指導和規(guī)范電力現貨市場信息披露工作,加強信息披露管理,維護市場主體合法權益,依據《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電力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中發(fā)〔2015〕9號)及其配套文件、《電力監(jiān)管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32號)等有關規(guī)定,結合電力現貨市場實踐,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開展電力現貨交易地區(qū)的信息披露。未開展電力現貨交易的地區(qū),應當根據各地實際情況,加強和完善信息披露工作,不斷豐富信息披露內容,可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信息披露主體是指參與電力現貨市場的市場成員,包括發(fā)電企業(yè)、售電公司、電力用戶、電網企業(yè)和市場運營機構。市場運營機構包括電力交易機構和電力調度機構。本辦法所稱市場主體是指參與電能量買賣或者輔助服務買賣的市場成員。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信息披露是指信息披露主體提供、發(fā)布與電力現貨市場相關信息的行為。
第二章 信息披露原則和方式
第五條 信息披露應當遵循真實、準確、完整、及時、易于使用的原則。
第六條 市場競爭所需信息應當充分披露,信息披露主體對其提供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
第七條 電力交易機構總體負責電力現貨市場信息披露的實施,創(chuàng)造良好的信息披露條件,制定信息披露標準格式,開放數據接口。電力交易機構應當設立信息披露平臺,信息披露平臺原則上以電力交易機構現有信息平臺為基礎。
第八條 信息披露主體按照標準格式通過信息披露平臺向電力交易機構提供信息,由電力交易機構通過信息披露平臺發(fā)布信息。
第三章 信息披露內容
第九條 按照信息公開范圍,電力現貨市場信息分為公眾信息、公開信息、私有信息和依申請披露信息四類。
(一)公眾信息:是指向社會公眾披露的信息。
(二)公開信息:是指向所有市場成員披露的信息。
(三)私有信息:是指向特定的市場主體披露的信息。
(四)依申請披露信息:是指僅在履行申請、審核程序后向申請人披露的信息。
第十條 發(fā)電企業(yè)應當披露的公眾信息包括:
(一)企業(yè)全稱、企業(yè)性質、所屬發(fā)電集團、工商注冊時間、營業(yè)執(zhí)照、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以下簡稱信用代碼)、法定代表人(以下簡稱法人)、聯系方式、電源類型、裝機容量、所在地區(qū)等。
(二)企業(yè)變更情況,包括企業(yè)減資、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請破產的決定;或者依法進入破產程序、被責令關閉等重大經營信息。
(三)與其他市場主體之間的關聯企業(yè)信息。
(四)其他政策法規(guī)要求向社會公眾公開的信息。
第十一條 發(fā)電企業(yè)應當披露的公開信息包括:
(一)電廠機組信息,包括電廠調度名稱、電力業(yè)務許可證(發(fā)電類)編號、機組調度管轄關系、投運機組臺數及編號、單機容量及類型、投運日期、接入電壓等級;單機最大出力、核定最低技術出力、核定深調極限出力;機組出力受限的技術類型,如流化床、高背壓供熱等。
(二)機組出力受限情況、機組檢修及設備改造計劃等。
第十二條 發(fā)電企業(yè)私有信息包括:
(一)中長期交易結算曲線、電力市場申報電能量價曲線、上下調報價、機組啟動費用、機組空載費用、輔助服務報價信息等。
(二)機組爬坡速率、機組邊際能耗曲線、機組最小開停機時間、機組預計并網和解列時間、機組啟停出力曲線、機組調試計劃曲線、調頻、調壓、日內允許啟停次數、廠用電率、熱電聯產機組供熱信息等機組性能參數。
(三)機組運行情況,包括出力及發(fā)電量等。
(四)各新能源發(fā)電企業(yè)日前、實時發(fā)電預測。
(五)發(fā)電企業(yè)燃料、燃氣供應情況、存儲情況、燃料供應風險等。
(六)非國際河流水電企業(yè)來水情況、水庫運行情況等。
第十三條 售電公司應當披露的公眾信息包括:
(一)企業(yè)全稱、企業(yè)性質、售電公司類型、工商注冊時間、注冊資本金、營業(yè)執(zhí)照、信用代碼、法人、聯系方式、信用承諾書、資產總額、股權結構、年最大售電量等。
(二)企業(yè)資產證明、從業(yè)人員相關證明材料、資產總額驗資報告等。
(三)企業(yè)變更情況,企業(yè)減資、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請破產的決定;或者依法進入破產程序、被責令關閉等重大經營信息。
(四)與其他市場主體之間的關聯關系信息。
(五)其他政策法規(guī)要求向社會公眾公開的信息。
第十四條 售電公司應當披露的公開信息包括:
(一)擁有配電網運營權的售電公司應當披露電力業(yè)務許可證(供電類)編號、配電網電壓等級、配電區(qū)域、配電價格等信息。
(二)履約保函繳納信息(如有)。
第十五條 售電公司私有信息包括:
中長期交易結算曲線、電力市場申報電能量價曲線、與代理電力用戶簽訂的相關合同或者協議信息、與發(fā)電企業(yè)簽訂的交易合同信息等。
第十六條 電力用戶應當披露的公眾信息包括:
(一)企業(yè)全稱、企業(yè)性質、行業(yè)分類、用戶類別、工商注冊時間、營業(yè)執(zhí)照、信用代碼、法人、聯系方式、主營業(yè)務、所屬行業(yè)等。
(二)企業(yè)變更情況,包括企業(yè)減資、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請破產的決定;或者依法進入破產程序、被責令關閉等重大經營信息。
(三)與其他市場主體之間的關聯關系信息。
(四)其他政策法規(guī)要求向社會公眾公開的信息。
第十七條 電力用戶應當披露的公開信息包括:
企業(yè)用電類別、接入地區(qū)、年用電量、用電電壓等級、供電方式、自備電源(如有)、變壓器報裝容量以及最大需量等。
第十八條 電力用戶私有信息包括:
(一)電力用戶用電信息,包括用電戶號、用電戶名、結算戶號、計量點信息、用戶電量信息、用戶用電曲線等。
(二)中長期交易結算曲線、批發(fā)用戶電力市場申報電能量價曲線、可參與系統(tǒng)調節(jié)的響應能力和響應方式等。
第十九條 電網企業(yè)應當披露的公眾信息包括:
(一)企業(yè)全稱、企業(yè)性質、工商注冊時間、營業(yè)執(zhí)照、信用代碼、法人、聯系人、聯系方式、供電區(qū)域、政府核定的輸配電線損率等。
(二)與其他市場主體之間的關聯關系信息。
(三)政府定價類信息,包括輸配電價、各類政府性基金及其他市場相關收費標準等。
(四)電網主要網絡通道示意圖。
(五)其他政策法規(guī)要求向社會公眾公開的信息。
第二十條 電網企業(yè)應當披露的公開信息包括:
(一)電力業(yè)務許可證(輸電類)、電力業(yè)務許可證(供電類)編號。
(二)市場結算收付費總體情況及市場主體欠費情況。
(三)電網企業(yè)代理非市場用戶每個交易時段的總購電量、總售電量、平均購電價格、平均售電價格等,含事前預測和事后實際執(zhí)行。
(四)各類型發(fā)電機組裝機總體情況,各類型發(fā)用電負荷總體情況等。
(五)電網設備信息,包括線路、變電站等輸變電設備投產、退出和檢修情況等。
(六)全社會用電量、重點行業(yè)用電量等。
第二十一條 市場運營機構應當披露的公眾信息包括:
(一)機構全稱、機構性質、機構工商注冊時間、股權結構、營業(yè)執(zhí)照、信用代碼、法人、組織機構、業(yè)務流程、服務指南、聯系方式、辦公地址、網站網址等。
(二)電力市場適用的法律法規(guī)、政策文件。
(三)電力市場規(guī)則類信息,包括交易規(guī)則、交易相關收費標準,制定、修訂市場規(guī)則過程中涉及的解釋性文檔,對市場主體問詢的答復等。
(四)信用評價類信息,包括市場主體電力交易信用信息、售電公司違約情況等。
(五)其他政策法規(guī)要求向社會公眾公開的信息。
(六)市場暫停、中止、重新啟動等情況。
第二十二條 市場運營機構應當披露的公開信息包括:
(一)公告類信息,包括電力交易機構財務審計報告、信息披露報告等定期報告、經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或者地方政府電力管理部門認定的違規(guī)行為通報、市場干預情況、第三方校驗報告等。
(二)交易公告,包括交易品種、交易主體、交易規(guī)模、交易方式、交易準入條件、交易開始時間及終止時間、交易參數、出清方式、交易約束信息、交易操作說明、其他準備信息等。
(三)交易計劃及其實際執(zhí)行情況等。
(四)市場主體申報信息和交易結果,包括參與交易的主體數量、交易總申報電量、成交的主體數量、最終成交電量、成交均價等。
(五)市場邊界信息,包括電網安全運行的主要約束條件、輸電通道可用容量、關鍵輸電斷面及線路傳輸限額、必開必停機組組合及原因、非市場機組出力曲線、備用及調頻等輔助服務需求、抽蓄電站蓄水水位、參與市場新能源總出力預測等。
(六)市場參數信息,包括市場出清模塊算法及運行參數、價格限值、約束松弛懲罰因子、節(jié)點分配因子及其確定方法、節(jié)點及分區(qū)劃分依據和詳細數據等。
(七)預測信息,包括系統(tǒng)負荷預測、外來(外送)電交易計劃、可再生能源出力預測,水電發(fā)電計劃預測等,任何預測類信息都應當在實際運行后一日內發(fā)布對應的實際值。
(八)運行信息,包括實際負荷、實時頻率、系統(tǒng)備用信息,重要通道實際輸電情況、實際運行輸電斷面約束情況及其影子價格情況、聯絡線潮流,輸變電設備檢修計劃執(zhí)行情況、發(fā)電機組檢修計劃執(zhí)行情況,非市場機組實際出力曲線等。
(九)參與現貨市場機組分電源類型中長期合約占比、合約平均價格、總上網電量等。
(十)市場干預情況原始日志,包括干預時間、干預人員、干預操作、干預原因,涉及《電力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99號)規(guī)定電力安全事故等級的事故處理情形除外。
(十一)市場出清類信息,包括各時段出清電價(節(jié)點邊際電價市場應當披露所有節(jié)點的節(jié)點邊際電價以及各節(jié)點邊際電價的電能量、阻塞和網損等各分量價格)、出清電量,調頻容量價格和調頻里程價格,備用總量、備用價格,輸電斷面約束及阻塞情況,各電壓等級計算網損等。
(十二)每個交易時段的分類結算情況,不平衡資金明細及每項不平衡資金的分攤方式等。
第二十三條 市場運營機構應當向特定市場主體披露其私有信息包括:
(一)中長期結算曲線、分時段中長期交易結算電量及結算電價,日前中標出力及日前節(jié)點邊際電價,實時中標出力及實時節(jié)點邊際電價。
(二)結算類信息,包括日清算單、月結算單、電費結算依據等。
第六節(jié) 依申請披露信息
第二十四條 市場成員應當報送的依申請披露信息包括:
(一)發(fā)電企業(yè)報送國際河流水電企業(yè)相關數據(如有)。
(二)電網企業(yè)報送各非市場用戶的類型,購售電電量和電價等。
(三)電網企業(yè)報送市場用戶進入市場前的用電信息。
(四)電網企業(yè)報送能夠準確復現完整市場出清結果的電力系統(tǒng)市場模型及相關參數(采用節(jié)點邊際電價、分區(qū)邊際電價的電力現貨市場地區(qū)),包括220kV及以上輸電設備(輸電線路和變壓器)聯結關系,輸電斷面包含的輸電設備及其系數、潮流方向、潮流上下限額等。
第二十五條 依申請披露信息納入特定管理流程,由市場成員向試點地區(qū)第一責任單位報送。申請人發(fā)起申請,經試點地區(qū)第一責任單位審核通過并承諾履行保密責任后方可獲取相關信息。申請人應當為參與電力現貨市場的市場成員,需書面向試點地區(qū)第一責任單位提交申請,申請內容至少包括申請人單位、申請信息內容、申請信息必要性說明、聯系方式等。
第二十六條 試點地區(qū)第一責任單位應當及時審核申請人提出的信息披露申請。如認定不通過或者披露信息范圍需要調整,應及時通知申請人。如不能按時披露申請人提出的相關信息,應當明確延期披露的原因及時限,并在信息披露平臺上專欄公示。
第七節(jié) 其他
第二十七條 征得電力用戶同意后,電網企業(yè)和市場運營機構應當允許售電公司和發(fā)電企業(yè)獲取電力用戶歷史分時用電數據、用電信息等有關信息,并約定信息開放內容、頻率、時效性,以滿足市場主體參與現貨交易的要求。
第二十八條 市場成員可申請擴增信息,應當將申請發(fā)送至信息披露平臺,電力交易機構收到擴增信息披露申請后應及時通知所有受影響的市場主體,并報試點地區(qū)第一責任單位審核。擴增信息披露申請及審核結果應當通過信息披露平臺專欄公示。
第二十九條 信息披露文檔形式以可導出的、常規(guī)文件格式為主。
第三十條 電力交易機構應當定期向市場主體出具信息披露報告,內容應當包含但不限于電網概況、電力供需及預測情況、市場準入、市場交易、市場結算、市場建設、違規(guī)情況、市場干預情況等方面。
第四章 信息保密和封存
第三十一條 任何市場成員不得違規(guī)獲取或者泄露未經授權披露的信息。市場成員的工作人員未經許可不得公開發(fā)表可能影響市場成交結果的言論。市場成員應當建立健全信息保密管理制度,定期開展保密培訓,明確保密責任,必要時應當對辦公系統(tǒng)、辦公場所采取隔離措施。
第三十二條 信息封存是指對關鍵信息的記錄留存。任何有助于還原運行日(指執(zhí)行日前電力市場交易計劃,保證實時電力平衡的自然日)情況的關鍵信息應當記錄、封存。封存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運行日市場出清模型信息。
(二)市場申報量價信息。
(三)市場邊界信息,包括外來(外送)電曲線、檢修停運類信息、預測信息、新能源發(fā)電曲線、電網約束信息等。
(四)市場干預行為,包括修改計劃機組出力、修改外來(外送)電出力、修改市場出清參數、修改預設約束條件、調整檢修計劃、調整既有出清結果等,應當涵蓋人工干預時間、干預人員、干預操作、干預原因、受影響主體以及影響程度信息等。
(五)實時運行數據,包括機組狀態(tài)及機組出力曲線、電網實時頻率等。
(六)市場結算數據、計量數據。
第三十三條 電力交易機構、電力調度機構應當建立市場干預記錄管理機制,明確記錄保存方式。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違法違規(guī)更改已封存信息。市場干預記錄應當報市場管理委員會備案,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可定期對市場干預行為進行監(jiān)管,保證市場干預行為的公平性。
第三十四條 封存的信息應當以易于訪問的形式存檔,并且存儲系統(tǒng)應當滿足訪問、數據處理和安全方面的要求。
第三十五條 信息的封存期限為5年,特殊情形除外。
第三十六條 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對市場成員按照本辦法開展的信息披露行為進行監(jiān)管,并根據履行監(jiān)管職責的需要采取信息報送、現場檢查、行政執(zhí)法等監(jiān)管措施。
第三十七條 市場主體對披露的信息內容、時限等有異議或者疑問,可向電力交易機構提出,由電力交易機構責成信息披露主體予以解釋及配合。對未按要求及時披露、變更或者披露虛假信息的市場成員,一年之內出現上述情形兩次以上的,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可對其采取監(jiān)管約談、監(jiān)管通報、責令改正、出具警示函、出具監(jiān)管意見等監(jiān)管措施,并依據《電力監(jiān)管條例》等有關規(guī)定作出行政處罰。
第三十八條 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組織專業(yè)機構對信息披露總體情況作出評價,從信息披露的有效性、易于使用性和保密性等方面對信息披露情況進行分析,將評價結果向所有市場成員公布,并抄送地方政府電力管理等部門。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由國家能源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電力現貨市場信息披露基本內容
一、公眾信息
信息編號 | 信息類型 | 發(fā)布時間 | 顆粒度 | 提供方 |
1.1 | 電力市場適用的法律法規(guī)、政策文件 | 相關法規(guī)政策 制定后 | - | 電力交易機構 |
1.2 | 市場規(guī)則(細則) | 相關規(guī)則制定后 | - | 電力交易機構 |
1.3 | 市場主體注冊流程 | 市場啟動前 | 包括注冊申請表范本、服務指南等 | 電力交易機構 |
1.4 | 市場成員企業(yè)基本信息 | 市場啟動前 (及時更新) | 企業(yè)全稱、企業(yè)性質、信用代碼、股權結構、年最大售電量(僅售電公司)等 | 市場成員 |
1.5 | 市場主體注冊、注銷或者變更類別的詳細信息 | 發(fā)生時 | - | 市場主體 |
1.6 | 關聯企業(yè)信息 | 市場啟動前 | 電網企業(yè)的關聯企業(yè),市場主體之間的關聯關系 | 市場成員 |
1.7 | 政府定價類信息 | 市場啟動前 (及時更新) | 目錄電價、輸配電價、政府性基金 | 電網企業(yè) |
1.8 | 市場主體費用組成 | 市場啟動前 | 費用說明以及核定方式 | 電力交易機構 |
1.9 | 信用評價類信息 | 市場啟動前 (及時更新) | 市場主體電力交易信用信息、售電公司違約情況等 | 電力交易機構 |
1.10 | 爭議解決流程 | 市場啟動前 | - | 電力交易機構 |
1.11 | 市場力檢測 | 市場啟動前 | - | 電力交易機構 |
1.12 | 《電網運行方式編制流程》 | 市場啟動前 | - | 電力調度機構 |
1.13 | 負荷預測方法和流程 | 市場啟動前 | - | 電力調度機構 |
1.14 | 外來(外送)電預測及其在連接點電量的分配方法 | 市場啟動前 | 電網企業(yè)/ 電力調度機構 | |
1.15 | 電網主要網絡通道示意圖 | 市場啟動前 | 電壓等級覆蓋220kV及以上 | 電網企業(yè)/ 電力調度機構 |
1.16 | 調頻、各類備用等輔助服務需求計算方法以及采購流程 | 市場啟動前 | - | 電力調度機構 |
1.17 | 數據通信格式流程細則 | 市場啟動前 | - | 電力交易機構 |
二、公開信息
信息編號 | 信息類型 | 發(fā)布時間 | 顆粒度 | 提供方 |
2.1 | 電廠機組信息 | 市場啟動前 (及時更新) | 電廠調度名稱,電力業(yè)務許可證(發(fā)電類)編號,機組調度管轄關系,投運機組臺數以及編號,單機容量及類型,投運日期,接入電壓等級;單機最大出力、核定最低技術出力、核定深調極限出力;機組出力受限的技術類型,如流化床、高背壓供熱等 | 發(fā)電企業(yè) |
2.2 | 各發(fā)電單元的發(fā)電能力 | 每年發(fā)布未來3到10年的數據 | 每年 | 發(fā)電企業(yè) |
2.3 | 機組檢修以及設備改造計劃 | 每年發(fā)布次年信息(及時更新) | 每年 | 發(fā)電企業(yè) |
2.4 | 機組出力受限情況 | 日前申報結束前 | 每個交易時間單元 | 發(fā)電企業(yè) |
2.5 | 機組停運信息(起始時間,終止時間,停機容量) | 盡快發(fā)布 | 每個交易時間單元 | 發(fā)電企業(yè) |
2.6 | 售電公司履約保函繳納信息(如有) | 滾動更新 | 履約保函繳納情況,并結合資產總額確定其售電量規(guī)模限額 | 售電公司/ 電力交易機構 |
2.7 | 擁有配電網運營權售電公司基本信息 | 市場啟動前 (及時更新) | 電力業(yè)務許可證(供電類)編號、配電網電壓等級、配電區(qū)域、配電價格等信息 | 擁有配電網運營權售電公司 |
2.8 | 企業(yè)用電信息 | 市場啟動前 (及時更新) | 企業(yè)用電類別、接入地區(qū)、年用電量、用電電壓等級、供電方式、自備電源(如有)、變壓器報裝容量以及最大需量等 | 電力用戶 |
2.9 | 大型電力用戶計劃檢修信息(起始時間,終止時間,停機容量) | 盡快發(fā)布 | 每個交易時間單元 | 電力用戶 |
2.10 | 電網企業(yè)基本信息 | 市場啟動前 (及時更新) | 電力業(yè)務許可證(輸電類)、電力業(yè)務許可證(供電類)編號 | 電網企業(yè) |
2.11 | 市場主體欠費情況 | 滾動更新 | 欠費周期、欠費金額等 | 電網企業(yè) |
2.12 | 非市場用戶總購電量、總售電量、平均購電價、平均售電價 | 出清后盡快發(fā)布 | 每個交易時間單元 | 電網企業(yè) |
2.13 | 電網基本情況 | 市場啟動前 (及時更新) | 各類型發(fā)電機組裝機總體情況,各類型發(fā)用電負荷總體情況等 | 電網企業(yè) |
2.14 | 全社會用電量、重點行業(yè)用電量 | 每年、每季度發(fā)布次年、下一季度預測 | 每年、每季度 | 電網企業(yè) |
2.15 | 電力交易機構財務審計報告 | 次年5月31日前 | — | 電力交易機構 |
2.16 | 市場日歷 | 市場啟動前 | 多年、年、月、周、多日、日各類交易計劃安排 | 電力交易機構 |
2.17 | 交易公告 | 滾動更新 | 交易品種、交易主體、交易規(guī)模、交易方式、交易準入條件、交易開始時間以及終止時間、交易參數、交易約束信息、交易操作說明、其他準備信息等 | 電力交易機構 |
2.18 | 市場交易情況 | 交易完成后公布 | 交易規(guī)則允許的交易顆粒度,包括交易的主體數量、交易總申報電量、成交主體數量、最終成交電量、成交均價、安全校核結果等 | 電力交易機構 |
2.19 | 市場交易執(zhí)行情況 | 交易周期結束后 | 交易規(guī)則允許的交易顆粒度,包括交易結算電量、交易結算均價等 | 電力交易機構 |
2.20 | 不平衡資金明細 | 根據結算規(guī)則確定 | - | 電力交易機構 |
2.21 | 信息披露報告等定期報告 | 每月 | 電網概況、電力供需及預測情況、市場準入、市場交易、市場結算、市場建設、違規(guī)情況、市場干預情況等。詳細信息包含但不限于設備檢修及投退役情況、電能量及輔助服務市場交易情況、斷面約束及阻塞情況、邊界條件重大變化情況、不平衡資金明細及分攤方式等。 | 電力交易機構 |
2.22 | 爭議解決結果 | 爭議解決后 | - | 電力交易機構 |
2.23 | 年度電網運行方式(風險防范 內容除外) | 每年發(fā)布次年 | 每年 | 電力調度機構 |
2.24 | 經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或者地方政府電力管理部門認定的違規(guī)行為通報、市場干預情況等 | 發(fā)生時 | - | 電力交易機構 |
2.25 | 年度負荷預測(總負荷、分區(qū)負荷) | 每年發(fā)布次年預測,至少留存10年 | 每月 | 電網企業(yè) |
2.26 | 年前系統(tǒng)間聯絡線輸電能力預測(考慮所有已知影響) | 每年發(fā)布次年預測 | 每年 | 電力調度機構 |
2.27 | 電網設備檢修計劃及其對輸電容量的影響報告 | 每年發(fā)布次年計劃(每日更新) | 每日 | 電網企業(yè)/ 電力調度機構 |
2.28 | 重要線路實際停運及其影響的發(fā)用電設備(包括計劃檢修與非停) | 計劃檢修在每年發(fā)布次年情況(及時更新);非停在停運后盡快發(fā)布 | 每個交易時間單元 | 電力調度機構 |
2.29 | 月度電網運行方式(風險防范內容除外) | 每月發(fā)布次月 | 每月 | 電力調度機構 |
2.30 | 月前系統(tǒng)間聯絡線輸電能力預測(考慮所有已知影響) | 次月至未來12月(初期可按次月至年底)滾動更新 | 每周(分峰谷平段) | 電力調度機構 |
2.31 | 周前負荷預測(總負荷、分區(qū)負荷) | 滾動預測未來1到8周負荷 | 每個交易時間單元(初期可按每小時) | 電力調度機構 |
2.32 | 周前系統(tǒng)間聯絡線輸電能力預測(考慮所有已知影響) | 每周發(fā)布下一周預測 | 每個交易時間單元 | 電力調度機構 |
2.33 | 重要線路與變壓器平均潮流與熱穩(wěn)定極限值(可視化) | 每周發(fā)布上一周數據 | 每小時 | 電力調度機構 |
2.34 | 周前新能源總出力預測 | 每周發(fā)布下一周預測 | 每個交易時間單元 | 電力調度機構 |
2.35 | 周前水電(含抽蓄)總出力預測 | 每周發(fā)布下一周預測 | 每個交易時間單元 | 電力調度機構 |
2.36 | 市場參數信息 | 日前申報結束前 | 市場出清模塊算法及運行參數、價格限值、約束松弛懲罰因子 | 電力調度機構 |
2.37 | 電網安全約束條件 | 日前申報結束前 | 運行方式安排、關鍵輸電斷面及線路傳輸限額等 | 電力調度機構 |
2.38 | 必開必停機組名單以及原因 | 日前申報結束前 | 必開必停機組明細及原因 | 電力調度機構 |
2.39 | 開停機不滿最小約束時間機組名單 | 日前申報結束前 | 開停機不滿最小約束時間機組明細 | 電力調度機構 |
2.40 | 電網設備信息 | 日前申報結束前 | 線路、變電站等輸變電設備投產、退出和檢修情況 | 電網企業(yè)/ 電力調度機構 |
2.41 | 發(fā)電機組檢修計劃 | 日前申報結束前 | 每個交易時間單元 | 電力調度機構 |
2.42 | 日前負荷預測(總負荷、分區(qū)負荷) | 運行日日前發(fā)布,至少留存一周 | 每個交易時間單元 | 電力調度機構 |
2.43 | 日前系統(tǒng)間聯絡線輸電曲線預測(考慮所有已知影響) | 日前申報結束前 | 每個交易時間單元 | 電力調度機構 |
2.44 | 發(fā)電出力預測(總出力、分區(qū)出力、各類非市場機組出力) | 日前申報結束前 | 每個交易時間單元 | 電力調度機構 |
2.45 | 新能源總出力預測(分電源類型) | 日前申報結束前 | 每個交易時間單元 | 電力調度機構 |
2.46 | 水電(含抽蓄)計劃發(fā)電總出力預測 | 日前申報結束前 | 每個交易時間單元 | 電力調度機構 |
2.47 | 預測供需差額(總差額、分區(qū)差額) | 日前、月前、年前 | 相應時間顆粒度 | 電網企業(yè)/ 電力調度機構 |
2.48 | 備用、調頻等輔助服務需求總量及價格 | 日前申報結束前、出清后盡快發(fā)布 | 每個交易時間單元 | 電力調度機構 |
2.49 | 日內系統(tǒng)間聯絡線輸電曲線預測(考慮所有已知影響) | 滾動更新 | 每個交易時間單元 | 電力調度機構 |
2.50 | 市場出清電量、節(jié)點/分區(qū)邊際電價 | 出清后盡快發(fā)布 | 節(jié)點邊際電價市場應當披露所有節(jié)點的節(jié)點邊際電價以及各節(jié)點邊際電價的電能量、阻塞和網損等各分量價格 | 電力調度機構 |
2.51 | 機組狀態(tài)及實際發(fā)電出力(總出力、分區(qū)出力、各類非市場機組出力) | 實時發(fā)布 | 每個交易時間單元 | 電力調度機構 |
2.52 | 新能源總實時出力(分電源類型) | 實時運行結束后盡快發(fā)布 | 每個交易時間單元 | 電力調度機構 |
2.53 | 水電總實時出力 | 實時運行結束后盡快發(fā)布 | 每個交易時間單元 | 電力調度機構 |
2.54 | 參與現貨市場機組中長期合約占比、合約平均價格、總上網電量(分電源類型) | 實時運行結束后盡快發(fā)布 | 每日 | 電力交易機構 |
2.55 | 實時運行信息 | 實時運行結束后盡快發(fā)布,至少留存2年 | 每個交易時間單元的實際負荷、實時頻率、系統(tǒng)備用信息,重要通道實際輸電情況、實際運行輸電斷面約束及其影子價格情況、聯絡線潮流,輸變電設備檢修計劃執(zhí)行情況、發(fā)電機組檢修計劃執(zhí)行情況、非市場機組實際出力曲線等 | 電網企業(yè)/ 電力調度機構 |
2.56 | 第三方校驗報告 | 正式運行前,正式運行的按照市場管理委員會指定的時間 | - | 電力調度機構 |
2.57 | 市場運營機構采取的任何對市場交易產生影響的操作,包括市場干預情況(涉及《電力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99號)規(guī)定電力安全事故等級的事故處理情形除外)等 | 潮流以及操作應當在實時運行后盡快發(fā)布,其他信息可在運行次日發(fā)布 | 每個交易時間單元 | 電力調度機構/電力交易機構 |
2.58 | 系統(tǒng)間聯絡線輸電容量分配結果 | 每次容量分配后 | 每個交易時間單元 | 電力調度機構 |
2.59 | 系統(tǒng)間聯絡線輸電容量預留 | 每次容量分配后 | 每個交易時間單元 | 電力調度機構 |
2.60 | 平衡市場交易電量、價格 | 市場出清后 | 每個交易時間單元 | 電力調度機構 |
2.61 | 再調度費用及明細 | 每季度更新 | 季度 | 電力調度機構 |
2.62 | 確定節(jié)點分配因子方法,節(jié)點及分區(qū)劃分依據和詳細數據 | 市場啟動前 | - | 電力調度機構 |
2.63 | 日前、實時市場出清的輸電斷面約束及阻塞情況 | 實時運行結束后盡快發(fā)布 | 每個交易時間單元 | 電力調度機構 |
2.64 | 各電壓等級的計算網損 | 出清后盡快發(fā)布 | 每個交易時間單元 | 電力調度機構 |
注:2.58、2.59、2.60、2.61適用于分區(qū)邊際電價市場,2.62、2.63、2.64適用于節(jié)點邊際電價市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