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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規(guī)范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以下簡稱派出機構)電力業(yè)務資質許可服務(以下簡稱“行政許可服務”),確保行政許可行為規(guī)范、運轉協(xié)調、公正透明、廉潔高效,不斷提升服務水平及服務對象滿意度,制定本規(guī)范。
第二條 派出機構行政許可服務遵循廉潔、勤政、高效、便民的原則,實行一站式受理,提供一站式服務。
第三條 派出機構應編制行政許可事項服務指南,通過服務窗口或門戶網站等途徑供申請人免費獲取。
第四條 派出機構應當向申請人免費提供申請表格式文本,并在網站上公布,允許公眾免費下載。
第五條 行政許可服務指南和申請表格式文本發(fā)生變化的,派出機構應當及時更新并公布。
第六條 派出機構應當依托國家能源局資質和信用信息系統(tǒng),實現行政許可網上受理、網上許可。服務窗口提供現場咨詢、電話咨詢和企業(yè)自取許可證等服務。
第七條 派出機構應當落實信息公開、一次性告知、首問責任、頂崗補位、服務承諾、文明服務、責任追究等制度,確保各項行政許可服務規(guī)范開展。
第八條 行政許可服務實行信息公開制度。依法公開許可事項、辦理流程、法律依據、申請條件、申請材料、辦理時限、行政許可決定、咨詢方式和渠道等事項。信息公開的方式和程序應當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有關規(guī)定。
第九條 行政許可服務實行一次性告知制。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派出機構應當場或在收到申請材料5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并向申請人出具補正材料通知書。
第十條 受理或咨詢環(huán)節(jié)實行首問責任制。首位接待或受理的工作人員應當認真辦理,屬于首問責任人職責范圍內的事項,應立即辦理或解決;當時不能辦理或解決的,應向申請人講明辦理或解決期限,并在期限內給予申請人完整答復。不屬于首問責任人職責范圍內的事項,應提供引導服務。
第十一條 服務窗口崗位實行頂崗補位制。派出機構在與申請人直接接觸環(huán)節(jié),對工作人員進行補崗、頂崗分工;工作時間內,不得出現空崗、缺位現象,延誤工作的正常辦理。
第十二條 派出機構實行服務承諾制。應做出時限、廉政、優(yōu)質服務等承諾。
承諾行政許可辦理期限。承諾期限必須在法定期限內,并作為辦理該項行政許可的最終期限。依法需要聽證、鑒定、專家評審等的,所需時間不計入上述期限。
承諾廉潔自律,秉公辦事。不得向申請人索取任何報酬或好處,不得接受申請人的宴請、禮物或錢款,嚴格遵守中央“八項規(guī)定”精神,避免與申請人私下接觸。
承諾認真服務。遵守各項規(guī)章制度,認真履行崗位職責,依法提供優(yōu)質行政許可服務。
第十三條 服務窗口實行文明服務制。接待申請人要態(tài)度積極,主動熱情,服務周到;語言表達要準確,書面表達要規(guī)范;服務窗口應環(huán)境整潔,舒適安全,應設置相應的便民服務設施。
第十四條 派出機構實行責任追究制,主動接受公眾對服務窗口及工作人員的舉報和投訴,并通過監(jiān)督評價、走訪等方式加強對許可工作的監(jiān)督檢查。對于違反相關規(guī)定的人員,要嚴肅處理并依法追究其責任。
第十五條 派出機構行政許可工作人員應誠實守信,保守秘密。未經法定程序,不得將工作中的任何信息、資料對外發(fā)布或透露給其他人員。
第十六條 本規(guī)范中派出機構實施電力業(yè)務資質許可期限以工作日計算,不含法定節(jié)假日。
第十七條 本規(guī)范由國家能源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規(guī)范自印發(fā)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