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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裝修試資質(zhì)(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辦理流程(1)申請材料提交申請人確定申請事項并根據(jù)填報要求網(wǎng)上提交或提供 書面申請材料。(2)申請材料審查1、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以下簡稱派出機構)確定其是否符合法定行政許可條件和標準,對申請材料進行受理審查。
2、經(jīng)受理審查,申請事項不屬于本機構職權范圍的,應向申請 人出具《不予受理行政許可決定書》;
3、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 合法定形式的,應在申請人提交申請材料之日起 5 個工作日內(nèi)出具《行政許可材料補正告知書》;
4、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 形式的,受理申請并出具《行政許可受理單》。
5、行政許可申 請正式受理后,派出機構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必要時進行 現(xiàn)場核查。(3)作出許可決定派出機構根據(jù)申請材料審查情況,作出準予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對于準予許可的,頒發(fā)許可證;不予許可的, 出具《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