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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裝修試就是承裝類、承修類、承試類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的統(tǒng)稱,也就是電力設施的安裝、維修、試驗活動。新辦從四級和五級開始申報,四級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可以從事35千伏電力設施活動、五級可以從事10千伏電力設施活動。一般電力企業(yè)申請建筑資質中電力施工總承包和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同事,必須申請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方能從事電力工程招投標。
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主要作用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管理辦法中承裝、承修、承試電力設施,是指對輸電、供電、受電電力設施的安裝、維修和試驗。
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詳細分類和分級1、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分類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可以分為承裝類、承修類和承試類。比如企業(yè)想新申請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最高可以從四級開始申請,只要滿足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管理辦法要求,可以申請承裝類四級、承修類四級、承試類四級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以免后期有相關業(yè)務,只申請一項,還需要花費時間來做增項。2、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分級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一級,可以從事所有電壓等級電力設施的安裝、維修或者試驗活動。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二級,可以從事330千伏以下電壓等級電力設施的安裝、維修或者試驗活動。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三級,可以從事110千伏以下電壓等級電力設施的安裝、維修或者試驗活動。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四級,可以從事35千伏以下電壓等級電力設施的安裝、維修或者試驗活動。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五級,可以從事10千伏以下電壓等級電力設施的安裝、維修或者試驗活動。
承裝修試資質申請對于企業(yè)基本要求申請企業(yè)應當有健全的安全生產和培訓制度,并符合以下條件:(一)新的承裝修試管理辦法對企業(yè)凈資產要求具有與開展承裝(修、試)電力設施活動相適應的凈資產, 其所占總資產比例不低于15%。根據上一月末財務報表,凈資產/總資產占比比低于15%,這個一般企業(yè)都可以達到,也是考驗企業(yè)持續(xù)盈利能力的基礎,企業(yè)要如實申報。新的管理辦法已經取消了申請四級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凈資產達到600萬的要求和不用再提供審計報告。(二)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辦理對于企業(yè)技術負責人、安全負責人要求1、申請一級至三級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的,分別擁有五年以上與所申請許可證類別相適應的電力設施安裝、維修或試驗管理工作經歷,具有電力相關專業(yè)中級以上職稱;其中申請一級許可證的,應具有電力相關專業(yè)高級職稱;2、申請四級至五級許可證的,分別擁有三年以上與所申請許可證類別相適應的電力設施安裝、維修或試驗管理工作經歷,具有電力相關專業(yè)初級以上職稱。(三)專業(yè)技術(工程師職稱)和技能人員(特種作業(yè)操作證高壓作業(yè))1、申請一級至三級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電力相關專業(yè)技術人員分別不少于50人、30 人和 15人,其中具有中級以上技術任職資格的分別不少于30人、15人和 5 人;電力相關專業(yè)技能人員分別不少于60人、30 人和 20 人,其中高壓電工分別不少于30 人、15 人和10人;2、申請四級至五級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電力相關專業(yè)技術人員分別不少于10人和5人;電力相關專業(yè)技能人員分別不少于15人和 5 人,其中高壓電工分別不少于 8人和 3人。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guī)定的各類人員均不得同時在其他單位任職;技術負責人可由本單位專業(yè)技術人員兼任,安全負責人應專人專崗。
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申報和審批流程一、電力企業(yè)申請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應當向申請人所在地的派出機構提出,并提交申請表;申請一級至三級許可證的,還需要提交相關業(yè)績材料。
二、 取得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的單位合并或分立后新設單位申請許可證的,應當提交申請表以及合并或分立相關材料。分立后至多一個單位可承繼分立前單位從事同類活動的業(yè)績;其他新設單位同時申請該類別許可證的,按首次申請辦理。
三、派出機構收到申請,應當對申請材料是否齊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進行審查。派出機構有權要求申請人就申請事項作出解釋或者說明。
四、派出機構對申請人提出的申請,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一)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二)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五日內向申請人發(fā)出申請材料補正通知書,并一次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三)申請材料齊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請人按照派出機構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向申請人發(fā)出受理通知書。五、派出機構應當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內完成申請審查,并按下列規(guī)定作出是否許可的決定:1、經審查,申請人的條件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派出機構應當依法作出準予許可的書面決定,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五日內向申請人頒發(fā)、送達許可證;2、經審查,申請人的條件不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派出機構應當依法作出不予許可的決定,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通知書中應當說明不予許可的理由。3、派出機構在審查過程中認為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性內容進行核實的,應當指派兩名以上的工作人員進行現(xiàn)場核查。4、派出機構自受理通知書發(fā)出之日起十五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派出機構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日,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5、派出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建立信息公開工作制度,向社會公開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的依據、條件、程序、期限、辦理情況以及申請材料目錄、申請材料示范文本等信息。